南宁
南宁热门资讯 > 南宁社保资讯 > 南宁社保常见问题 > 正文

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3-07-23 08:35:03

行政审批条件

(一)用人单位参加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在参保期间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三)参保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在参保期间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四)参保职工(含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列入参保人员名册的已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参保期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关键词: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南宁市生育保险符合条件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条件
上一条:3月起南宁长期护理保险与职工医保费同步征收 下一条:南宁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办理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