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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法

来源:互联网 2023-10-20 13:54:08

住院医疗费用按动态定额方式结算,具体方法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三类别:三级医疗机构为三类(根据实际情况再分为三类A和三类B两档),二级医疗机构为二类、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一类。

2.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每月分别按同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出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月平均住院人次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和人次,下同),作为该类医疗机构住 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月平均住院人次医疗费用,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内的由统筹基金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动态定额标准的,统筹基金支付4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年度结算时,对符合规定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60%部分,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再确定比例结算。住院违规人次及费用不予支付。

4.专科医院的动态定额标准单独制定。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计算公式。

1.结算费用总额=个人账户支付费用总额+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总额

2.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总额=门诊特定项目(不含门急诊留观)统筹基金支付总额+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总额(含特检特治费用)

3.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住院统筹基金发生额×平均定额系数+住院统筹基金发生额×(1-平均定额系数)× 40%

4.平均定额系数=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本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5.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期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住院总人次(达不到起付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和人次应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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