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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将于9月1日开启

来源:互联网 2023-10-05 13:35:03

一、参保范围

1.具有南宁市户籍或持有南宁市居住证,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非南宁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可关联父母的南宁市居住证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

2.南宁市区域内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3.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

4.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登记及恢复参保关系操作流程详见:

需要办理新参保登记、已经暂停居民医保需要恢复为正常参保状态的城乡居民,可点击链接了解详情:

三、缴费标准

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组成。

9月1日—6月30日: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380元/人•年

7月1日—12月31日:除新生儿外,需缴纳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金额(金额待定)

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四、集中缴费期

9月1日至2月29日为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五、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条件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 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 年度保费的,可从 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 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度保费的,从 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集中缴费期之后缴纳 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 3 个月 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 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缴费渠道

(一)线上缴费方式

1.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前提条件:直系亲属中任意一人当前参保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使用其医保个账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账授权及缴费操作指引请扫描个账代缴操作指引二维码)。

2.“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

3.微信城市服务。

4.支付宝市民中心。

(二)其他缴费方式

1.税务部门合作的10家银行柜面(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

2.桂林银行、农信社农村金融服务点。

3.部署在村委的移动智能终端(POS机)。

4.办税服务厅。

七、困难、特殊人群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的规定

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计生特殊家庭、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员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各位参保群众请及时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让我们共同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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