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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办理材料及地点

来源:互联网 2023-02-17 01:02:02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实施对象

符合领取死亡待遇的南宁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

1、一次性待遇申报表

2、开户银行存折、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3、机关、司法部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在职人员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须先办理补缴手续后再申报办理死亡待遇申领手续。

2、领取死亡待遇开户行应为:广西区内工行、农行、建行、交行、中行、邮政银行、信用社;居住广西区外的为邮政银行或邮政汇兑。

办理地点: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管理部

1.青秀管理部: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2.兴宁管理部: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

3.西乡塘管理部:科园东5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4.江南管理部: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5.邕宁管理部: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6.良庆管理部: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2楼;

7.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武华大道35号人力资源市场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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