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次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还贷服务
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及无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注意事项:
异地房提取:10月31日后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消费行为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以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且提取人非该笔贷款主借款人的,首次提取时主借款人需到场面签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核查其个人征信中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到场面签的,须自行打印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该笔住房贷款记录的部分)。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商业贷款结清12个月内且未以该笔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情况下,申请提取商业贷款结清前未提取的部分。
提取时限和额度:
提取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结清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5月(房屋套数以已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来计算)。
未提取期间是指上次还贷提取业务办理次月至本次还贷提取业务办理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