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次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还贷服务
在《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南金管规〔〕1号)中新增了按已备案实际租金提取的规定,并于6月1日起实施。
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登记的每月租金高于所规定的提取额度的,可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提取。
如:小黄租了一套房居住,每月房租为2800元,若小黄所租的房子没有进行租赁登记备案,则可提取的租房公积金每月最高1000元;若小黄对该房进行了租赁登记备案,则每月可按备案月租金2800元进行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
1.选定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的,同一家庭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同一套租赁住房已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2.同一家庭在同一自然月内,应选定同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