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失业证补办指南
1、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如失业人员需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进行享受的(身份证与户口簿记录的户籍地不一致时),应提供失业人员的户口簿原件。
注:失业人员如在统筹地区(南宁市)外的社保经办机构有参保记录(且未享受失业待遇)的,须(失业之日起60日内)先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本统筹地区(南宁市),以便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如失业人员未在本统筹地区(南宁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下列事项:(一)求职登记;(二)失业登记;(三)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本部
办公地址:青秀区东悦巷6号(自治区工商局宿舍附近)
联系电话:0771-12333(人社热线)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青秀管理部
办公地址: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0771-280018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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