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次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还贷服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须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六、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 期(含)以上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贷款对象: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单位缴存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借款人。
贷款用途: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自住住房类型包括:
(一)新建自住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集资建房或危改房项目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项目登记,且可在当地住房建设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含铁路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住房。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尚剩余商业贷款余额,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商转公贷款仅支持纯公积金贷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开始建造、翻建、大修,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