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受理标准
1、服务对象:自然人
2、受理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地点
灌南县集中办公区8号楼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局1060号窗口。
三、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1份
2、职工个人档案(如果系统内没有申领人的缴费信息),1份
3、1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三选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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