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金平县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芒市发布关于疫情期间禁止犬(猫)出户活动的通告
一、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猫)或从事犬(猫)经营、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军用、警用、科研、导盲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犬(猫)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提倡户外溜犬(猫),严禁放任犬(猫)自行到户外活动。自本通告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农场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捕捉、收容、处置专项行动,凡违反通告要求的,一律给予收容处置。
三、饲养犬(猫)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违反上述规定或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四、犬(猫)饲养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五、本通告自2021年8月8日00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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