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济南未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购买存量住房提取公积金方法
一、办理条件
(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
(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三)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住房,且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四)所购住房不在上述区域内,或者未申请办理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住建部门监管账户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可在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或存量住房交易过户后,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
(五)当公积金中心本部个贷率在90%以下,《济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业务正常受理;当公积金中心本部个贷率高于90%(含)时,《济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业务暂缓受理。
二、未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购买存量住房的办理流程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的的职工及配偶,当公积金中心本部个贷率在90%以下时,可持身份证、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不超过三年)、契税完税证明至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的的职工及配偶,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规定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