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按照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度济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的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8650元。
二、有关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