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办理要求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
二、办理要件
(一)现金汇款:汇款单位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一式三份(表格所填写内容需要打印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到指定银行办理汇款,并在摘要处备注单位名称或单位账号;
(二)电子汇款:汇款单位应填写入账通知(如银行进账单、电子汇划凭证或转账支票等)办理汇款。
三、办理场所
(一)现金汇款:仅限在指定银行办理。
(二)电子汇款:可在任意网上银行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持相关手续到各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汇款或电子转账业务;
(二)柜员收到缴款,经核对无误后将单位缴交金额入账;
(三)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表格所填写内容需要打印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到分中心柜员处,加盖业务受理章,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五、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