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提取条件和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下同);
(二)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职工本人不能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购买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
(3)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
(4)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5)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6)职工(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职工(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高端(含)以上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申请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2)职工(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符合《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竣工验收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五年之内。
2.需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且当前未逾期;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公积金贷款非本市的,可按异地商贷情形申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申请条件及材料与异地商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一致。
2.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及商贷还款明细清单。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需贷款银行在本市的机构可获取其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同时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且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最近12期商贷还款明细清单(有效期一个月)。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前偿还本金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需正常还贷已满6个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还需提供当月商贷余额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有效期一个月)。
5.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需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已申请商贷,且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商贷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的,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1.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在房屋征收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3.高端(含)以上人才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人才认定证明。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2.职工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或《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备案回执单》、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2)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退休的:
应提供养老待遇发放证明。
出国(境)定居的:
应提供定居地居住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1-6级伤残证明且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提供1-6级伤残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需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及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