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缴存托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缴存基数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具体缴存工资基数由申请缴存托管人员自主填报。
缴存比例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月缴存额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汇缴
缴存托管对象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