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县级市及建制镇落户条件
办理条件:
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借用租赁他人的房屋等;
办理材料:
1、迁入人申请;
2、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可提供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提供乡级土地管理部门证明;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需提供房管部门或单位(居委会)证明、房产租住证、合同;
3、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可提供户口簿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4、迁入人户口簿(户口系外省市的,可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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