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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接续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