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抚顺公积金缴存基数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1480元-16671元;
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1610元-16671元
抚顺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根据有关规定,抚顺就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宜发布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 ,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557×300%=16671元,为月缴存基数上限。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由此可得抚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为161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为1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