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1、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售房单位领取);
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付款凭证;
5、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6、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7、其他所需材料。
(二)存量房贷款
1、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已婚: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售房人及配偶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4、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5、其他所需材料。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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