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文件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相应调整。
调整事项:
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此缴存基数下限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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