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一、申请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文件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完整准确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特殊情况除外)。
3、职工持《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二、受理及审核
1、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取窗口业务人员应及时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2、对提取人的身份、提取申请、提取证明文件、住房公积金卡(如单位未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因继承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进行认真审核。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提取人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对提取证明文件提供不全的,应对提取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提取证明文件有异议需要留置审核的,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