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2)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3)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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