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一、提取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人名下建行或者工行储蓄卡:建行省内有效一类卡,工行全国有效一类卡
3、代办手续及代办人证件:夫妻代为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单位代办需单位公积金代办员提供单位代办承诺及代办员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4、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
6、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发票真实与房屋信息相符,税务网站可查
二、提取时间间隔
取得资格后的24个月内办理一次性提取
三、可提取人
购房人及其配偶
四、提取额度
不超过建造金额
五、办理地点
长春市缴存职工可在朝阳、经开、南关、绿园、高新分中心办理,铁路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需在缴存机构办理。
六、注意事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经中心调查核实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
5、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6、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
7、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8、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者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
9、已以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的。
10、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11、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