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目前长春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7%。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2年度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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