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期为每年的一季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如下要件,报单位所处辖区分中心(分理处)审批备案后,在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进行调整。
要件:
(1)单位提交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账;
(2)成本费用明细账;
(3)企业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相关会计凭证;
(4)《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电子版(可从中心网站下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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