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汇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如单位当月没有人员变更、汇缴额未发生变更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有人员增减、汇缴额发生变更的,先办理相应业务变更后再进行汇缴。汇缴金额超出当月应缴额的部分,计入单位暂存款账户。
补缴
单位经办人填写《汇缴变更清册》,在补缴一栏填写补缴人员信息、补缴起始、终止年月及补缴金额,前往单位所处辖区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综合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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