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贷款条件】: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6)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7)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8)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2、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3、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提示:自2017年4月1日起,长春取消了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