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调整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全部由财政负担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由7.9%(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4%)调整为7.4%,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由8.5%(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调整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取消原“单建统筹”参保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原“统账结合”按9.5%的比例缴费、“单建统筹”按5%的比例缴费统一调整为按7%的比例缴费,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原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按原规定补缴“单建统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经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职工住院待遇水平提高
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起付标准也不同。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设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因治疗恶性肿瘤在同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除治疗肿瘤的西药外,其他谈判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5%。属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
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以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去门诊看病,只能刷医保卡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用完了只能自费,不能医保报销。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开始实施,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享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待遇了。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改革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使用范围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2021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企业退休人员按2021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
同时,也规范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优化简化经办服务流程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前登记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河北智慧医保”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温馨提示:自2021年9月1日起,我市所有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均可以在省内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享受与本地相同待遇)
门诊慢特病实行网上随时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评审认定模式。参保患者通过“门诊慢特病申报平台”填报申报人基本信息和申报病种,同时上传原发病历资料及近一年能佐证所申报病种在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病历和相关检查、化验等资料,线上提交后,再携带相关纸质病史资料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认定,从认定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慢特病待遇。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实现“跨省通办”,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