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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2-27 04:50:0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单位可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缴存公积金。由单位经办员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在网上办理汇缴核定、基数变更、信息变更等业务,缴存资金自动匹配、自动分配到个人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转移方式

对本辖区内人员调动,由原单位公积金经办员或职工本人到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转移业务;对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3、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

4、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政策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地点:定州市中山中路农业银行办公楼四层归集执法科

办理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2335599(归集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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