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议元2022-09-03 07:51:5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1务1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政策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即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高可上浮30%。
此政策需要注意两点
1.适用主体: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或者是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2.扣减税费顺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