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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2-12-29 12:01:02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沈医保发〔〕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32号)要求,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4号),对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因此制定此《通知》。

二、政策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了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

(一)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580元。

(二)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700元。

(三)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9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7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56元,政府补助814元。

四、其他

(一)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于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对接原因,个人参保缴费工作从10月1日起开始启动。

(二)我市今年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在入学后至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之前,如发生不能持卡就医直接结算的待遇期内费用,由我市进行手工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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