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18:39:14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自始无效,但是也可以撤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介绍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普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交易标的为位于B区内的工业用房,应为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交易标的虽为不动产,但案件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尊重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应移送乙方所在地即A区法院管辖。有事找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关于法律,有事找律师更专业!
1、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不动产的部分物权纠纷。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想,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不应扩张至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对于虽然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但本质属于债权纠纷的案件(如购房款纠纷等)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同时,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仅限定在“因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之外的不动产物权纠纷,也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该赋予当事人对管辖的挑选权。
2、只有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住房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是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当中对不动产纠纷的一个补充,是考虑到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都会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后期的执行,更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引起群体性纠纷等。对于不属于这几种特殊类型的不动产合同纠纷,不应纳入专属管辖范围。
二、普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可撤销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瑕疵,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有关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以及普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的全部常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不管是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必须要看好条款,避免出现漏洞等问题,这个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
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普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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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地产 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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