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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住房合同形式?住房买卖纠纷的注意问题?

2024-02-10 01:18:1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进行住房买卖交易之前,我们要先看一下个人买卖住房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只有知道了几种形式,才可以知道自己要挑选哪一种形式来履行这份合同,毕竟这个是需要自己挑选的,并不是国家规定的,并且到现在为止,很多人都还不清楚住房买卖纠纷的注意问题都有哪些,这个需要大家看一下。

个人买卖住房合同形式?

(一)正式住房买卖合同

正式住房买卖合同是住房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住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住房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住房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住房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住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住房买卖纠纷的注意问题?

(一)随着社会发展,住房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住房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住房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住房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住房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需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住房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住房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的介绍,已经了解到了个人买卖住房合同的形式都有哪些,除了有正式的住房买卖合同之外,还有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主要分为这两种形式,你们在交易之前要在这两者之间选出来要用哪一种形式,然后对应的去拟定就可以了,同时,告诉了大家住房买卖纠纷的注意问题是什么。

个人买卖住房合同形式?住房买卖纠纷的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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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购房 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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