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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户籍管理-立户分户登记

来源:互联网 2023-01-11 14:50:02

第二章 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 〔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 〔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校集体户。一个学校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学校集体户。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第十四条 〔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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