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住房问题,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政策
1.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1万元;属于多子女家庭(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的,每年提取限额为2.5万元。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公主岭、九台、双阳、榆树、农安、德惠及铁路电力分中心下辖各分理处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32万元提高至1.5万元;属于多子女家庭的,每年提取限额为1.8万元。
2.新市民(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未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城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也可按照年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审核时各自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办理提取。
3.提取频次由每年可提取一次且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调整为:每12个月申请提取审核一次,经审核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核定的年提取额度内,可以办理一次性提取,也可以在审核通过后的12个月内办理多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4.在申请提取审核时,除提交《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新市民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等户籍佐证材料;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内的多子女家庭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内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二、调整购房类提取政策
取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5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提取限制,对5月1日以来有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记录或者有过偿还购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记录且该笔贷款已结清的职工,允许使用符合提取条件的其它住房再次申请提取。
上述政策调整事项自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