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基数
1、缴存比例。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巴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足额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应相同,所缴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但不超过12%。原来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提高到15%的企业,必须自2008年1月起降到12%。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可提高到15%,但超过12%的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不得由单位自行归集和管理。
2、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巴中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申报程序
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企业出资人或股东事先报告,并履行以下申报程序:国有独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再按《条例》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应事先报告各级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按《条例》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报国资委备案。经以上程序批准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程序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巴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未纳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缴存比例和基数不符合标准的,自行归集、自行管理的应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进行纠正。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之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汇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资委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特别是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清理,对违反政策,侵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