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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伤认定情形

来源:互联网 2024-01-03 01:40:0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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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事项窗口(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名称: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序号:B003-014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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