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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育保险准许报销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3-02-13 14:37:02

准予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 市居住地所属镇 区计生行 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 生 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此证明;

(4)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 参保人 有效 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5)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

(6)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 籍所在辖区的 人社分局办 理 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7)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

(8)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 疗保险异地 生育 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 理 备案手续;

(9)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 中医院和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10)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 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 其为法定继 承人的相 关材料和参 保 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在2012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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