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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保异地就医门诊报销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3-04-10 00:37:02

中山医保异地就医门诊报销规定

★门诊特定病种报销

1、已登记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备案统筹区内选定1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作为其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2、已登记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可在备案统筹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中选定符合条件的作为其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包干费额度(为240元)。

3、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40%、2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后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

4、在备案统筹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中选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门诊费用结算机构。

注意:办理异地备案后,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在备案地就医的,异地就医备案地为省内城市的可以直接联网结算,备案地为省外城市的于就诊后内持相关资料到我市市医保中心或各镇区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温馨提示:已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参保人,中山市将不再是医保待遇享受地,非因紧急情况在我市就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造成的违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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