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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须知
一、适用对象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 30 分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流动人员。
(一)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二、申请地点
工作镇街(上月参保地的所在镇街)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街的积分入学受理窗口。
三、受理时间
积分入学受理开始到当年4月15日结束。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入学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镇街排名,排名在公布的指标数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二)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三)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员适龄子女须符合入学条件,未曾入读小学(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申请初中一年级)。
(四)计分方式:入学总积分 = 基础分+附加分。
(五)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于4月15日前提交,逾期不作计分。
(六)近5年指2018年1月1日至受理截止日期。
五、积分入学专栏:登录中山教育信息港(http://www.zsedu.net)→基教→积分入学。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