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关于调整肇庆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关于“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21〕56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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