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办理地点
湛江门特病种就医管理
(一)门特病种实行定点门诊制度。参保人员可选定1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就诊定点就医医院(以下简称“门特定点就医医院”),由门特病种资格审核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并录入系统,凭《门诊特定病种手册》到门特定点就医医院进行门特病种检查治疗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门特定点就医医院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负担。
(二)参保人员门特病种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须与其申办的门特病种相符,与申办的门特病种不相符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
(三)参保人员选定门特定点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就医医院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具备相应门特病种诊断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资格审核”规定办理。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当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参保人员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未办理续期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门特病种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定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五)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单次处方原则上用药量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特病种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1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