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办理地点
设立依据 | 《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湛府〔2016〕3号) |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 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社保〔2016〕16号)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办理: 1).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 2).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时正常参保,且之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未满一年的至申请报销时已累计参保满一年); 3).该次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医疗费用待遇。 | |
不予办理的情形: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