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须知
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医保字﹝﹞40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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