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须知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罚。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