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一、补缴
1、单位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欠缴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3、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本办法为职工补缴。
4、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先经中心审核、审批后,填写《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和《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5、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将个人补缴部分交给单位,由单位将代职工补缴部分和单位为职工补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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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原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职工原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职工批量并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工作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批量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
2、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3、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职工持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到原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注: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积金账户,由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4、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表》;
(2)被转移职工的工作调整证明资料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由于办公地址迁移、基本结算账户变更或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资产重组申请单位账户转移的应提供:
(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缴存明细;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中心审核、审批后办理转移。
7、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转移个人账户,由中心受理。
三、封存
1、单位与职工中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自与职工中止缴存关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城镇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无力正常缴存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账户封存。
3、单位和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中心有权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4、已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单位应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5、已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到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后,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四、账户注销及信息变更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由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托管手续。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单位经办人持有效变更资料,填写《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3、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