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枣庄公积金缴存基数
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1550元-17697元;
市中区、滕州市:1730元--17697元
枣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统计年报公布的枣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枣庄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缴存执行标准予以确定,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7697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80号文件公布的枣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4247.28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123.64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三、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执行时间
枣庄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标准的相关说明
若山东省政府出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