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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8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由1.3%降至1%、个人缴费由0.7%降至0.5%。
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三、各市、县(区)要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38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号)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