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
宜昌热门资讯 > 宜昌社保资讯 > 宜昌社保政策 > 正文

宜昌退役失业保险有关问题

来源:互联网 2023-05-11 04:3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维护退役失业保险权益,现就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服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离开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并计算。

四、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参保缴费满一年以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kuyisokef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关键词:宜昌退役失业保险相关问题宜昌退役失业保险问题宜昌退役失业保险有关问题
上一条:宜昌养老保险变更申请指南 下一条:宜昌市生育保险缴费方式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