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月1日起施行。
两份文件规定:
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
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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